(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山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深圳市义工条例》、《深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山区志愿服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辖区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各级志愿服务须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构建党建引领志愿服务体系。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七条 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简称“志愿深圳”。志愿者应当通过“志愿深圳”平台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志愿者号。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5.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7.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8.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志愿者队。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经费和物资,对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的财物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扶持者、捐赠者意愿依法使用,并向其通报使用情况。
志愿服务组织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的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3.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激励、评价等工作。
4.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5.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6.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7.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8.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9.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全区建立区、街道、社区、小区四级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实行逐层管理、逐级负责。街道级、社区级志愿者联合会需按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注册,接受注册登记管理,并在上级志愿服务组织指导下独立运营,以所在区域为主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其志愿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向社会公告招募人数、条件,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者标识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由上级志愿服务组织规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荣誉证书及其他志愿者福利。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全区志愿服务领域主要包括扶弱济困、生态环保、抢险救灾、法治建设、社区服务、文化建设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重大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向上级志愿服务组织报备,由该志愿服务活动的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服从其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统一志愿者服装。
第二十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深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志愿服务组织主管单位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南山区志愿者联合会,由南山区志愿者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经南山区志愿服务组织同意派往外地从事志愿服务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